为确保企业应急周转金的安全有效运作,规范企业应急周转金的使用和管理,促进我县经济平稳健康发展,根据《张掖市县区企业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》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本暂行办法。
一、建立高台县企业应急周转金
我县企业应急周转金总规模为5000万元,其中一期筹集2000万元。
二、应急周转金的适用范围
企业应急周转金按照“安全、短期、应急、无偿”的原则使用。在我县工商质监部门登记注册,具有企业法人资格,财务会计制度健全,依法纳税、资信良好的工业企业及重点“双创”企业,可申请使用企业应急周转金,用于解决企业到期银行贷款转贷的调头,使用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。企业应急周转金单笔额度最高为1000万元,高于部分可申请在市级企业应急周转金中解决。
三、银行机构适用范围
使用企业应急周转金调头的银行贷款,指在高台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设有银行分支机构的银行贷款。
四、使用应急周转金的条件
(一)在我县银行机构开设基本存款账户,近一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、合法经营、资信良好、生产经营正常、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工业企业及重点“双创”企业。
(二)已还清申请日以前使用的应急周转金,且一年内无违约记录。
(三)企业应急周转金实行封闭运作。在高台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金融机构的贷款转贷,经贷款银行审核,符合转贷条件并由贷款银行出具《贷款银行转贷手续办理完毕通知书》。
(四)企业应急周转金转贷限于企业银行贷款到期的调头,不含银行承兑汇票、商票贴现、信用证等其他融资方式。
(五)低效益企业、土地闲置企业、厂房转租等企业不享受企业应急周转金使用政策。
(六)单个工业企业使用企业应急周转金不超过2次。
五、相关部门职责
(一)县工信局、县金融办、人行高台支行负责企业应急周转金的政策制定、与各银行的协调沟通、监督资金流转等工作。
(二)县工信局、贷款银行负责企业应急周转金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风险评估工作。县工信局负责使用应急周转金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评价工作;贷款银行负责开展企业信用状况评价和风险评估工作。
(三)县财政局负责企业应急周转金的筹集、拨付工作。
六、申请使用企业应急周转金的程序
(一)申请使用应急周转金的企业,向贷款银行提交转贷申请,经贷款银行审查同意转贷,并办妥转贷相关手续后,由贷款银行向县财政局、县工信局出具《贷款银行转贷手续办理完毕通知书》。
(二)县工信局收到由贷款银行出具的《贷款银行转贷手续办理完毕通知书》后,通知贷款企业提交《高台县企业应急周转金申请表》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,近期企业财务会计报表、银行负债情况说明,新老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,抵押或保证合同复印件、上年度纳税证明。
(三)县工信局对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和企业的资产状况、生产经营情况、互保企业资金链等内容进行审核,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后送县财政局。
(四)县财政局对贷款银行出具的《贷款银行转贷手续办理完毕通知书》进行审核。
(五)县财政局根据县工信局的审核意见,与企业签订《高台县企业应急周转金使用协议》,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。
(六)县财政局根据《高台县企业应急周转金使用协议》,将应急周转金转入企业的还款账户。贷款银行在应急周转金转入企业还款账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新发放贷款转入使用应急周转金的企业账户。同时,银行凭企业转账支票或企业受托支付,即时将款项转入财政指定账户。
(七)《贷款银行转贷手续办理完毕通知书》是贷款银行向县财政局、县工信局做出的同意转贷的承诺。贷款银行要遵守《贷款银行转贷手续办理完毕通知书》中明确的相关内容,实行封闭运作,做好资金流向监管,确保应急周转资金安全。
本办法暂定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,由县工信局、县财政局负责解释。